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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路航1111
来源: | 作者:food-100 | 发布时间: 2022-10-09 | 1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9月29日开会

一、企业报告的内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差额业务报告:对于存在多收付汇差额或多进出口差额的,企业应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数据申报-其他报告模块做差额报告。因差额业务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规模不匹配外汇局可将该企业列为B类企业。